民国初年南县建县前,大通湖分属沅江县和汉寿县。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南洲厅建立后,此湖周围堤垸及湖场荒洲,大都隶属该厅(后改为南县)管辖。新中国成立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根治水患,于1950年3月成立大通湖蓄洪垦殖管理处,并负责筹建国营农场,是年底开始作当地居民的迁出工作。次年2月,南县、沅江、湘阴3县共迁出2.9万余人,空出田地3000hm2。3月,又专门成立大通湖特区,建立政权组织。4月,大通湖蓄洪垦殖管理处与大通湖特区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分别处理蓄洪垦殖业务和行政事务,以加强该蓄洪垦殖区的统一领导。1953年6月,大通湖农场单独建场,成为省直属农垦企业,归口省农林厅管理。1962年11月,依照省人民政府决定,该农场又分别分为大通湖、北洲子、金盆3个农场,其中新建立的大通湖农场,面积减为1.593万hm2。1972年3月,大通湖农场再将养殖分场划出,新成立大通湖渔场。自此,该场建制稳定未变,但隶属关系在省、地之间几经变动,后属益阳地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