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舞活旅游业这个第三产业的龙头,普陀区政府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鼓励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建设。
1、鼓励发展游艇业。对在我区境内组建游艇俱乐部,且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游艇俱乐部项目竣工后,按标准的80%补助综合地价款。对修建游艇专用码头的,按其标准泊位1万元/个给予奖励。
2、鼓励新办高星级酒店。对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新办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综合地价款视星级不同给予不同补助:四星级酒店按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五星级酒店按标准的90%给予补助。兑现时间为项目竣工后补助50%,星级评定后再补助50%。
3、鼓励发展经济型连锁酒店、汽车旅馆等新型酒店。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汽车旅馆等,自项目竣工后,在综合地价款或财政补助上给予一定扶持。
4、鼓励新办高档特色餐饮业和酒吧、咖啡吧等高档休闲娱乐业。对实际投资额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5、鼓励发展休闲旅游业。对新评定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级以上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农家乐特色村、旅游接待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旅游海钓基地及获得其他相关荣誉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投资开发观光游轮、水上运动等对全区旅游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酌情给予补助。
6、鼓励新办景区景点。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且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景区景点项目,综合地价款给予一定补助。
7、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和市级旅游集散中心,自工程竣工后,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8、鼓励举办旅游购物商场。对新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力,且专门销售旅游商品和本地土特产品的商场,按其实际投资额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二是加快国际化进程。
1、鼓励开设国际旅行社。对区内外企业在我区开设国际旅行社的,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入境游。对区内外旅行社招徕、接待客人到本区旅游,且规模人数较大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是鼓励旅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首次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名次提前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名次未变或退后的不予奖励。对年度首次评为“浙江省十佳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以后年度继续保留该项荣誉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按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指标情况(接待人次、营业收入、税收等),对发展速度快、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好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四是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首次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或委托国内外著名酒店集团经营管理、且管理期限达到3年以上的高星级饭店,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评为“浙江省绿色饭店”、“浙江省星级餐饮”(四星级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餐饮名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海鲜名师(厨)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3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AAAA级、AA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种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或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