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于7月底顺利结束,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着力针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等消费欺诈、消费陷阱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查办消费欺诈案件379 起,结案276起,罚没款299.1211万元,为进一步宣传法律法规、净化消费环境、震慑违法犯罪,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第三批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大经英记楼故意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欺诈消费者案
2019年4月17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投诉举报对市南区河北路33号门头字号“劈柴院老菜馆海鲜酒楼”实际执照名称为市南区大经英记楼海鲜美食娱乐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其电子台秤存在超差严重的情形,使用500克标准砝码称量,显示称量为630克,多称出130克,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现场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大经英记楼海鲜美食娱乐广场故意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销售商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九)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规定,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是使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西海岸新区大村鑫源丰饭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案
2019年5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西海岸新区大村镇汇商路16号的大村鑫源丰饭店自制加工的熟牛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28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的熟牛肉已销售完毕,未发现有剩余,违法所得350元。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大村鑫源丰饭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熟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品行箱包店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3月19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即墨路市场二层(2100,2110号)的一品行箱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铺内的货架摆放并销售着带有“MCM”、“香奈儿”、“圣罗兰”、“Gucci”、“Goyard”标识的双肩背包、手提包共76个,价值4745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以上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购销合同(协议)、商品清单及发票,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一品行箱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箱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旭佳乐超市销售侵犯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5月8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社区的城阳区旭佳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6瓶茅台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516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经营凭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城阳区旭佳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19年5月15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青岛路与杭州路十字路口南300米路西的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发行的“俏海”贵宾卡背面的持卡须知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4月16日,经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村的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上店铺中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有“绿色食品”的宣传语,其产品没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没有相关证书及认定文件。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处罚。
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所做的“绿色食品”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属于在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欺诈行为。
信网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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