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决议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人大工作、“一府两院”和人民群众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突出原则性、导向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既有针对性地规范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又为各方面的实践探索留下足够的空间。
决议提出,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创造性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讨论决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关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系统把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立法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专项立法计划,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各级政府应担负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提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水平。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各项规划,加大规划管理和执行力度,控制好开发节奏和时序。
海南省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