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北京,玉器城内,店员向游客推销玉器。
日前,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规范国内“一日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在该示范文本中,取消了购物、另行付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等行程安排,如果旅行社、导游或司机有此方面安排,将需要对游客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旅行社也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变更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一日游”的实际情况,针对旅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此次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划分了合同双方责任,主要以维护旅游者利益为重点。
每加一次购物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20%
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等是 “一日游”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结合“一日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的特点,《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旅行社及导游、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3日内承担退货责任。旅行社及导游、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费用。
此外,该示范文本还规定,如果旅行社擅自减少了旅游时间或者旅游景点的,除了要退还该部分费用外,还要赔偿游客总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遏制“黑”一日游
“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严重扰乱“一日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对于旅游者消费维权、还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都造成了极大困扰。针对上述问题,《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作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
在示范文本的第一条中明确约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不可抗力下不得变更合同
对于此前经常被旅行社用来当违约借口的不可抗力因素,此次合同文本中,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而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日游行程较为简单,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
简化文本便于操作
据了解,“一日游”实践过程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惰于为简单的旅游活动商讨复杂的合同内容是其因素之一。与《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示范文本)》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方面都进行了简化,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将权利义务用责任承担来体现,简单实用,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对于由于游客的原因造成旅行社损失的,该示范文本也规定了游客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鄢光哲)